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批复
(莆政土〔2010〕26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后为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205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后为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城厢区学园路北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1993年市政府莆政[1993]土198号文批准给莆田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城厢区学园路北段二期工程项目用地)5000.55平方米作为西庚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同意收回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拱辰居委会(地块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6)第C2006089号)面积5000.55平方米给福建省海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用地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