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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涵江区河滨路涵西安置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涵江区河滨路涵西安置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26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涵江区河滨路涵西安置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204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地块总用地面积20875.81平方米,其中公开出让面积16895.01平方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980.99平方米给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安置房建设用地。从涵江区2007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363.82平方米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31.21平方米;收回原涵江区第一中学部分土地(莆政土涵[1993]字第012号文)面积84.5平方米;收回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四八工厂(现改为福建利达海洋化工厂)位于涵江区海岑前5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1995]字第HD059号)2794.13平方米以及存量土地面积11702.15平方米(莆政[2001]土113号文收回莆田市涵江金属材料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PS拍-2010-19号(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安置房工程建设用地由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给竞得人,专用于安置房工程建设(具体详见涵江区河滨路涵西安置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专项规定)。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以市规划局莆规编[2010]149号文件为准。主要技术指标:
  (一)建筑基底占地面积≤6243㎡(包括安置房);
  (二)计容建筑面积≤86453㎡(包括安置房),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6395㎡;
  (三)绿地率:≥32.3%。具体建筑方案设计以莆规编[2010]149号文件附件为准。

  四、该地块出让有关前置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10]153号文实施。

  五、该地块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由你局负责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机构实施。该地块拍卖时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经评估备案地价的原则确定。若在拍卖过程中流拍,同意以拍卖底价和加价幅度作为挂牌起始价和加价幅度转入挂牌出让。

  七、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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