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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杨芳村等4个安置区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杨芳村等4个安置区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莆政土〔2010〕294号)


涵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涵江区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杨芳村等4个安置区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涵政综[2010]17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3701公顷(其中耕地4.74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涵江区2010年度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同意使用涵江区三江口镇杨芳村水田1.3696公顷、园地0.56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33公顷,鲸山村水田2.404公顷、旱地0.0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5公顷,鳌山村水田0.952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5.5134公顷,专用于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区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莆田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三、该批次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耕地4.7402公顷,占补平衡工作由你区负责组织落实。

  四、该批次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安置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涵江段项目征迁涉及的被拆迁户,不得改作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并严格按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设计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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