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原则上不得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征求业主的意见,经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管单位书面告知,写明空置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业主共同查验水、电表后予以确认,物业服务费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
六、进一步规范房屋装修收费行为。为保证房屋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规范性,在业主装饰装修时,业主选定的装饰企业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与装饰企业签订装饰期间的服务协议,告知装饰企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约定服务事项、装饰装修服务费等。装饰期3个月以内的可以向装饰企业收取不超过1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3个月以上的可收取不超过200元的装饰装修服务费;收取了装饰装修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押金、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七、小区停车服务费分为停车场(位)服务收费和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小区收费停车场必须是经规划许可,实施专人管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服务费的指导价为:地上停车场(位)最高不超过30元/辆?月;地下停车场最高不超过40元/辆?月。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前期物业停车服务收费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物业公司在公共道路等地方划定的停车位,其停车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车位租金。
对进入小区停放在地上或地下停车场的外来车辆的临时停车,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的加收1元/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元/辆。在小区停车场过夜的外来车辆收费10元/辆。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殊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巧立名目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在未实施招投标、价格备案或核准的情况下收费。市、区房管、价格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的监管,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对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