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发布日期:2012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31日)徐州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价服[2010]19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11年度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为:新建多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0--0.7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90--1.50元。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二级标准。每个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二、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行为的监管。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申报竞标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后,出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函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上房时应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合规收费在现场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书原件。
三、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经房管、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后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