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区非居民用蒸汽实行季节性阶梯式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区各热电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市热力资源高效利用,进一步规范热力生产企业的收费行为,依据市政府《关于市区居民采暖用汽结算价格调整和非居民用汽阶梯式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蒸汽实行季节性阶梯式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起,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对非居民用蒸汽实行阶梯式销售价格。
二、按热用户日均实际用汽量占供用双方开户合同约定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占比”)实行分级加价,日均用汽量按月平均计算。当占比高于60%(含60%),按标准价格(政府规定的热力销售价格)执行;当占比高于40%(含40%)低于60%,按不超过标准价格的1.05倍执行;当占比高于20%(含20%)低于40%,按不超过标准价格的1.1倍执行;当占比低于20%,按不超过标准价格的1.3倍执行。供用双方须按实际用汽量结算。
对日均实际用热量低于2吨且占比低于20%的用户,由供用双方按不高于合同约定量的15%商定最低结算量,结算价格执行标准价格。
三、现行“标准价格”按徐价管[2009]151号文规定的市区非居民用汽销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