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永兴加油站作为加油站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1〕3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永兴加油站作为加油站迁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2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吴国荣加油站位于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荔国用(2003)第C26351号)面积2926.50平方米作为秀屿区政府收储地。
二、同意从莆田市秀屿区201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925.14平方米给莆田市秀屿区笏石永兴加油站作为加油站迁建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