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易支付:持卡人可使用市民卡内设置的电子钱包、银行卡功能,在市民卡受理终端上通过联机或脱机的方式实现交易、结算与支付;
(五)市民卡工程建设需要拓展的其它功能。
第十五条 市民卡主要应用于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和社会事业各领域以及公共交通、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事业缴费,园林旅游门票结算,企业、校园等单位内部应用,车辆安全管理,商务消费银联交易,小额电子钱包支付等服务行业。
第十六条 市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指定的网点填写申领登记表,经比对确认信息无误、资料齐全的,由市民卡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单位也可以为其职工统一申领市民卡。
第十七条 市民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或者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按相应的规定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遗失市民卡,应及时向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挂失;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正式书面挂失,通过电话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应当到市民卡服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且在申请补领新卡前,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市民卡挂失之后、至挂失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以及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市民卡,由市民卡服务机构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