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镇江市市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政府公安、工商、文广、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其法定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2.商场、超市、书店;
3.各类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4.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6.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7.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8.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将其内部场所如会议室、图书室、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健身室等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自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