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涵江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卓坡商品房项目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金融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涵江区卓坡社区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0〕31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涵江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卓坡商品房项目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金融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涵江区卓坡社区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 [2010]257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涵江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卓坡商品房项目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莆政土涵[1993]字第014号)面积9517.362平方米并划拨给莆田市金融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涵江区卓坡社区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莆田市金融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95号)文进行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配建廉租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必须全部销售符合购买条件的对象,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
三、莆田市金融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政府可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地使用权。
四、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经济适用房配建廉租房),按现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五、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