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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时间较长的;

  3、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3台(套)以上或者气瓶数量11只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充装资格:

  1、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第九十九条 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处罚依据: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处罚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种类2种以下或数量2台(套)以下的;

  3、只违反本条第1项的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种类3种以上或数量3台(套)以上的;

  3、违反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之一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

  1、违反本条第4项的规定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条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时间较短的;

  2、违反以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之一的。

  (二)逾期未改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时间较长的;

  2、违反以上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一的。

  2、同时具有本条本款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3、经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一条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

  处罚依据: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一)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的;

  2、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3、经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二条 第八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已停止使用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的;

  2、已停止使用,未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种类2种以下或数量2台(套)以下的;

  3、已停止使用,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较短(一年以下)的。

  (二)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已停止使用,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2、已停止使用,但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种类3种以上或数量3台(套)以上的;

  3、已停止使用,但未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较长(一年以上)的。

  (三)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继续使用的;

  2、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三条 第八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的。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时间较短的;

  2、违反以上第(二)项规定的。

  (二)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时间较长的;

  2、违反以上第(一)项规定的;

  3、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四条 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一)逾期未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时间较短的;

  2、只违反以上第(一)项、第(三)项之一的。

  (二)逾期未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逾期时间较长的;

  2、违反以上第(二)项规定的。

  2、同时具有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3、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五条 第八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处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初次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且未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分清等严重后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且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次以上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虽初次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但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分清等严重后果;

  4、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六条 第八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一)发生一般事故;

  (二)发生较大事故;

  (三)发生重大事故。

  处罚依据:

  (一)出现以上第(一)项情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现以上第(二)项情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现以上第(三)项情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准:

  (一)发生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包括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0人以上1万人(不包括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8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造成人员伤亡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包括12小时)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包括12小时)的。

  (三)发生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

  (四)发生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造成人员伤亡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6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

  (五)发生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包括50人)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包括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不包括5万人)转移的;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20小时以上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8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360小时以下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36小时以下的。

  (七)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0人以上25人以下死亡,或者80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或者8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36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不包括48小时)的。

  (八)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25人以上30人以下(不包括30人)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包括100人)重伤,或者9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包括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2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不包括15万人)转移的。
  第一百零七条 第九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

  处罚依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间较短的;

  2、收取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

  3、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种类2种以下或数量2台(套)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间较长的;

  2、收取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3、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种类3种以上或数量3台(套)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1、所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的;

  2、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八条 第九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依据: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处罚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1、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2名以下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2、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次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3名以上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2、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次以上的;

  3、同时具有本条规定的2项以上违法情形的;

  4、查处后再犯的。

  第一百零九条 第九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处罚依据: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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