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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电业局作为秀屿供电营业楼安置建设工程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电业局作为秀屿供电营业楼安置建设工程的批复
(莆政土〔2010〕31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电业局作为秀屿供电营业楼安置建设工程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249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市土地储备中心以莆政土[2010]169号批准收储的秀屿区中央大道一期等工程安置区(秀屿区港城路)项目用地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657.69平方米给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电业局作为秀屿供电营业楼安置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供电)。莆田电业局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协议出让性质,项目协议出让的土地仅限于用地单位自用。该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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