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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培育百亿企业(集团)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培育百亿企业(集团)的意见
(镇政发〔2010〕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实施工业“千百亿工程”,促进工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实现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培育企业,实施以下鼓励政策:

  1.对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集团),经确认后由市财政给予企业(集团)经营者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年营业收入已超100亿元且比上年稳定增长的企业(集团)奖励6万元;对新进入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集团)奖励10万元;对新进入营业收入超200亿元的企业(集团)奖励20万元。

  2.对培育百亿企业成绩显著的辖市、区,经确认后由市财政给予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原有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企业(集团)的辖市、区,按照1户2万元、2户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净增营业收入超100亿元企业(集团)的辖市、区,每净增1户奖励3万元、净增1户以上的每多增1户再奖励5000元;对当年净增营业收入超200亿元企业(集团)的辖市、区,每净增1户奖励5万元。

  辖市、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人员,由各辖市、区根据奖励情况,自定奖励比例和奖金来源。

  3.对百亿培育企业(集团)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给予企业适当奖励,支持企业加快发展。鼓励百亿培育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对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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