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方案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迁人自理;没有权属证件(“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市实际,对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0元的材料费补贴,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含埕地、滴水),土地按合法用地面积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迁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征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续建在建工程;(五)新开办工商企业;(六)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六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
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被征迁的房屋由征迁人负责组织统一拆除,若发现自行拆除的应扣回统拆与自拆的差价款。
第十八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九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协议;或征迁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荔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