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置房位置:位于黄石工业园区生活配套区安置区,四至为:东至花园路,西至东井南路,南至永盛路,北至凤山村旱地,具体位置详见安置区总平面布置图,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3.安置房规格:建筑主体为多层或高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
4.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厨房、卫生间各配备一水龙头,客厅、房屋各配备一灯、一开关。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5.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多层的安置价为600元/㎡,优惠价为780元/㎡,成本价为880元/㎡;小高层或高层安置价为700元/㎡,优惠价为880元/㎡,成本价为980元/㎡。安置房实行层次、朝向调节价,调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6.安置标准: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被征迁人必须选择安置面积最接近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少于30㎡(含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积小等于30㎡)的原则上不作产权置换安置,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结算。
(2)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5㎡以内(含15㎡)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过面积在15-30㎡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3)安置面积小于被征迁房屋面积的,小于部分征迁人另行按200元/㎡给予补助。
7.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并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标准由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8.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先签征迁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9.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临时过渡期限:实行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多层安置房暂定为24个月计,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2. 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5元支付;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逐月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征迁人按规定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平方米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平方米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