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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黄石工业园区梅山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一)征迁房屋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相关标准按附件1、2执行。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它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3、4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30-7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7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征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2000)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八条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征迁华侨等特殊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征迁安置原则

  征迁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其安置原则为:

  (一)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应实行货币安置;被征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

  (二)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房屋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

  第十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一)货币补偿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被征迁人在领取征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不再享受其它安置资格。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

  2.作价补助金标准: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作价补助。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小区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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