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协会鼓励会员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协会多渠道、多形式开拓经费来源。
第七条 协会按各设区市会费收入(不含正、副会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收入)的30%,向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下解,作为其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支出是指协会开展咨询、宣传、调研、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第九条 协会应本着勤俭节约、服务于会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列支,建立重要财务事项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应做好费用报销和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没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的,不予报支。
第十条 协会实行经费预算支出管理。
秘书处每半年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经费支出预算计划,经研究决定后,按计划执行。
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要项目应事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由会长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货币资金及来往账款的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以免保管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协会不得从事经营性投资,不得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指按国家财经法规及协会财务规章制度,对各种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控制,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