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南日风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南日岛后山仔风电场续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1〕34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南日风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南日岛后山仔风电场续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1]1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南日后山仔风电场续建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莆政土[2009]11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48平方米给福建省莆田南日风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南日岛后山仔风电场续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2009年8月31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160元,总额为叁拾贰万柒仟陆佰捌元人民币(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和地上物赔偿费)。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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