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镇政发〔2010〕38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
妥善接收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既是一项关系国防建设、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我市六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今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原则
驻镇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属地安置和均衡负担以及行政调配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就业安置方式改革,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二、安置措施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市人社局和辖区劳动人事部门开具报到通知书,接收安置单位根据被安置者的实际,安排相应岗位,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首期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随军家属自报到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未能及时安置上岗的,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支付其生活费。被安置者接到通知后30日内报到。已被用人单位接收但不服从安置(含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采取任何方式的安置。对行政调配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8月30日前全部结束。
对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市人社局发放《货币安置申请书》,经所在团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初审,市人社局、双拥办、财政局核实后,由市人社局负责于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到位。随军家属货币安置金只能一次性享受,标准为:工人身份的随军家属每人4万元,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每人6万元。随军家属货币安置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三、具体要求
各辖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六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高度,确保2010年度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人社、双拥部门要对安置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辖区以及单位和部门,市、辖区人社部门应缓办或停办该单位的相关行政事项。市双拥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
附件:镇江市2010年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镇江市2010年度随军家属安置任务分配表
序 号
| 单 位
| 工 人
| 干 部
| 合 计
|
1
| 京口区所属单位
| 10
| 3
| 13
|
2
| 润州区所属单位
| 10
| 3
| 13
|
3
| 丹徒区所属单位
| 2
| 4
| 6
|
4
| 镇江新区所属单位
| 2
|
| 2
|
5
| 国资委所属单位
| 5
|
| 5
|
6
| 交通局下属单位
| 1
|
| 1
|
7
| 住建局下属单位
| 1
|
| 1
|
8
| 大润发
| 1
|
| 1
|
9
| 八佰伴
| 1
|
| 1
|
10
| 市本级货币安置
| 7
| 1
| 8
|
|
|
|
|
|
总 计
|
| 40
| 11
|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