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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PS挂―2011―01号地块(荔城经济开发区A1―07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PS挂-2011-01号地块(荔城经济开发区A1-07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1〕2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PS挂-2011-01号地块(荔城经济开发区A1-07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1]19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荔城经济开发区A1-07号地块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蓝线图)。该地块位于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系使用莆田市200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部分村镇建设用地,地块编号:PS挂-2011-01号,面积8901.112平方米。

  二、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企业办公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办公50年,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市城乡规划局莆规编[2010]192号文件为准。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6;建筑密度≤32%;绿地率≥30%。

  四、该地块设定的有关前置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10]166号”文件实施。

  五、该宗地以现状公开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七、该宗地出让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经测算的总地价的原则确定。

  八、该地块涉及土地出让金契税缴纳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九、该地块为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用地,竞买人须具备市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0〕90号)文件所要求的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且经各区(管委会)总部办审核确认;竞买人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还须符合莆政综〔2010〕90号文要求。

  十、地块挂牌成交后,竞买人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否则无偿收回。企业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办公用地挂牌出让有关优惠政策及约束条款未及表述的,按市政府莆政综〔2010〕9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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