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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35.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进小型鞋服企业产业升级,做大做强,打击取缔“三合一”厂房、家庭小作坊。有条件的县(区)应率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采取优惠政策引导家庭小作坊、三合一厂房搬迁进标准化厂房,以消除安全隐患。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36.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事故指标超标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

  3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8.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县(区)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市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县(区)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市政府安办备案。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市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省政府安办的意见,以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政府安办备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县(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9.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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