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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0.企业必须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企业必须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及冶金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2.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能,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工商、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3.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渡船)超员、超载、超速和农用车辆、二轮摩托车、渔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全部退出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未在规定时限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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