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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4.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 企业必须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6.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推进标准化管理;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7.企业必须强化落实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非煤矿山井下作业要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及易燃物品储存仓库、燃气充装站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加强夜间及节假日值班工作。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9.企业必须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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