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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3.提供高效的行政执法服务。加强水上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健全统一有效、垂直管理的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航道行政执法能力,为维护航道秩序提供保障。

  三、统筹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各辖市(区)分管领导、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海事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的水运建设指挥协调机构。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地税局、环保局、旅游局、文广新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水运建设,及时会审会办有关问题,形成高效的水运建设保障体系。

  (二)加快编制“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快编制镇江口岸与港口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长江港口发展规划、岸线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沿江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物流发展规划。深入贯彻执行《镇江市内河航道网规划》,编制“十二五”内河航道建设规划。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专项规划时,要加强与水运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项目时要加强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标准,依法审批,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三)严格港口岸线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镇江港总体规划》、《镇江市长江岸线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确定岸线功能,统筹安排港口、工业、城市生活、城市建设、旅游开发、生态保护和防洪排涝等岸线使用。建立岸线规划控制线制度,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预留充足的岸线资源和陆域纵深地带,以满足航道、港口发展需要。建立岸线资源统一使用有效机制,依法审批,严格依法审批岸线,确保岸线合理有效使用。

  (四)完善水运监督管理体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水运建设和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加强水运管理,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为水运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政策扶持

  (一)优先保障港口、航道、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予以保证。进一步清理港口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取消无法定收费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点港口项目、锚地等水运基础设施项目按所需缴纳行政规费标准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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