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阔口商服和度前商住地块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第十五条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迁人自理;没有权属证件(“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征迁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项目实际,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按所建面积给予30-70元/㎡的材料费补贴。
  第十七条 征迁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续建在建工程;(五)新开办工商企业;(六)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八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地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在征迁期限届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协议;或征迁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在征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厢区胜利路南伸项目(拆迁范围东至肖厝村民房,西至肖厝民房,南至新木兰溪,北至荔园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案执行,安置房一并列入肖厝村改造地块内。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本方案商荔城区、城厢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