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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阔口商服和度前商住地块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被征迁人必须选择安置面积最接近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
  (1)高层建筑的套房计价标准为:以第6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2510元/㎡计价;因户型及结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2710元/㎡计价;其余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参考市场价3710元/㎡计价。
  (2)安置房层次差自第7层(不含裙楼)起,按每层30元/㎡递增,自第21层(自然层起算)层次差按每层25元/㎡递增;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对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被拆迁人,其超面积安置部分的优惠价、参考市场价,应按所安置套房面积的比例分别摊入每套套房。
  (3)安置面积小于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小于部分面积由征迁人另按200元/㎡给予补助。
  5.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被征迁人在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的可给予安置,价格标准由市储备中心商区政府按照规划设计的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具体地段位置等因素在实施细则中合理确定。
  6.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靠最接近于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选择安置房。
  7.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障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 临时过渡期限:实行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暂定为36个月计。
  2. 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征迁人不提供周转房。
  3.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支付,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逐月发放,按实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迁人按下列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每平方米6元,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7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二条 其他补偿
  1.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三条 征迁属国有、集体或企业所有的房产,项目性质无法在安置地块内安排安置的,按本方案补偿标准作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迁的房屋,由征迁人组织统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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