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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阔口商服和度前商住地块收储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三)被征迁人应在经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八条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荔城区城笏公路临街店面,产权注明为商业店面的,按店面给予安置。
  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隔计算,但旧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其余的认定为店面附属用房。
  第九条 征迁安置原则
  根据不同征迁情况,征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其安置原则为:
  (一)被征迁人(以户或法人为单位,下同)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在30㎡(含30㎡)以下以及安置后剩余面积少于30㎡(含30㎡)的,原则上不予产权置换,只按货币补偿安置,但在本镇街管辖范围内确系只有一处住宅且房屋建筑面积在30㎡以下的除外。
  (二)由征迁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房屋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十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一)货币补偿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被征迁人在领取征迁补偿款外,由征迁人另行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发给作价补助金,不再享受其它安置资格。
  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
  2.作价补助金标准: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作价补助。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采用集中安置的原则,按小区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套房。
  2.安置房位置:荔城区阔口片区安置在谊来印象项目西南侧,新溪片区安置在玉湖公园西北侧;城厢区安置在顶墩片区改造项目及肖厝村改造地块内;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3.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高层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内,对原房已办理立户手续的,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同意予以办理水电立户变更手续或重新立户;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重新办理立户手续,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民用改为商用的、增容部分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原水电立户费用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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