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十三)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十四)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强化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方案,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应含每套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公开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形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动态监管。
(十六)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专户存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扣划和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监管银行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十七)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地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要完善房地产经纪、广告、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信息,共同营造本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