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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八)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九)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控制大宗面积土地上市量,其中京口、润州区和镇江新区丁卯片区境内上市宗地面积必须控制在300亩以内,丹徒区和镇江新区大港片区境内上市宗地面积必须控制在200亩以内;改善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十)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予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在上述行为未依法整改到位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市国土部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以及合同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其它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住房建设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新的土地出让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周期,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因受让人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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