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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镇政发〔2010〕3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和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和综合配套,努力扩量增速、提升品质。2010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1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1万平方米。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主城区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二、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四)在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基础上,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对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购买144㎡以下(含144㎡)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2%调整为1%。另外,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

  (五)对购买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六)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补贴在征收契税时即征即补。

  (七)根据国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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