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3月3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住宅区参建各方行为,改善居住环境,根据《
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主要包括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绿化、路灯、停车场等设施;公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邮政、有线电视网络、环卫等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组成,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协调会商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会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工作制度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配置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具体配置标准实施,与居住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