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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涵江工业品仓储中心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5.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征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被征迁人必须选择安置面积最接近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

  (1)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600元/m2计价。

  (2)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面积15m2之内(含15m2)的部分,按优惠价780元/m2计价;超过面积在15m2-30m2(含30m2)的部分,按成本价880元m2计价。套房实行层次、朝向调节价,调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工具间按安置价880元/m2计价,不计入安置面积,原则上每套安置房配一间。

  (3)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另按200元/㎡给予补助。

  6.安置房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先签征迁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先后顺序。

  7.征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征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应交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在安置房款结算时互补,于安置房交房之日付清。

  第十条 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从被征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结算之日止暂定为24个月计。

  (二)临时过渡原则:采取被征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租房自行过渡办法。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支付,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按实结算。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m2的,按30m2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标准:搬迁住宅、仓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3元,生产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4元计发往、返各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计发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一条 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规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二条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两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迁人自理;没有“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区实际,对按期交房并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0元的材料费补贴。

  第十四条 征迁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征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四)续建在建工程;(五)新开办工商企业;(六)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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