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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涵江工业品仓储中心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涵江工业品仓储中心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12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莆田涵江工业品仓储中心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78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涵江区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莆田涵江工业品仓储中心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涵江工业品仓储中心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莆田涵江工业品仓储中心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涉及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以省政府闽政地[2007]286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本项目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征迁补偿标准

  征迁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房屋所占的土地及其它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一)征迁房屋补偿以房屋产权置换的,征迁房屋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相关标准按附件1、2执行。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它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附件3、4相应标准执行。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30-7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70元/m2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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