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在申请日前2年内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2.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企业;
  3.2009年海关统计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或2009年税务部门统计内销额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7条 辅导服第8条 务资金支持分三个阶段采用补助方式进行。
  1.基本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辅导协议价的6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深入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专项辅导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分阶段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9条 公共活动费用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同第10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决定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和拨付

  第九条 接受辅导服务的企业,由各区推荐符合产业发展、有较大转型升级积极性的企业,报市科工贸信局审核筛选后最终确定。
  第十条 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辅导协议后,由企业先按协议全额支付辅导费用。
  第十一条 接受基本评估和深入评估的企业,在评估报告完成后,向市科工贸信局申报一次性资金支持。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辅导协议;
  3.企业评估报告或辅导报告;
  4.企业按协议支付费用凭证;
  5.企业开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接受专项辅导的企业,按辅导协议分阶段完成后,向市科工贸信局分阶段申报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以第七条规定上限为准。企业申报资料同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 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由市科工贸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