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10-2011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的通知
(粤教思〔2010〕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经省党廉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省政府批准,决定评选表彰2010-2011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省级优秀学生即省“三好学生标兵”(其条件高于“三好学生”)在今年应届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按万分之一的比例评选。省“三好学生”在全省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中按万分之0.36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自2008年9月以来,曾获得下述1项以上(含1项)荣誉的在校中学生:(1)地级以上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3)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4)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活动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三等奖以上;(5)省直部门“优秀团员”称号(适用于省属中职学校学生)。
(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初步树立起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中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环境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德育考核或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优秀。
(三)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各科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学习成绩100分制不低于80分、150分制不低于120分,或者等级制不低于B)。
(四)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课成绩优良,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
(五)省级优秀学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另须曾担任或现任学校学生会、团委、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或受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三、奖励和表彰办法
凡被评为2010-2011学年度广东省省级优秀学生和中学“三好学生”者,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按教育部公布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各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见附件1)组织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名额进行推荐,不得擅自将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名额用于普通中学,一所学校限推荐1名学生参加评选,不得集中在同一所学校或同一层次学校。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取消该市本年度的参评资格。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差额评审。各省属中职学校、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可推荐优秀学生或“三好学生”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