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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电影经营单位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1.转制留下的在职干部职工46人(其中:莆田市电影发行发映公司31人,莆田市人民影剧院15人)

  改制前的在职人员改制后继续参照事业单位编制,由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增加的年度薪级工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以及有关工资改革新政策审核办理等相关手续,并入个人档案作为依据,保持审批体制不变,确保改制后职工退休能领到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及福利待遇。

  2.提前退休的职工22人(其中:莆田市电影发行发映公司13人,莆田市人民影剧院9人)

  凡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由转制单位报市人事局办理提前退休,其提前退休金在安置费中预留一块,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机关事业社保接续。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1 人(莆田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1人)

  截止2010年3月31日在册的全民固定工(不含离退休年龄五年内且工龄满20年或工龄满30年者),由本人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安置。安置费每人按2008年莆田市社会平均工资21853元(市统计局提供数据)的3倍提取,并根据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人数换算每个工龄金额后按每人工龄一次性计发。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按规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医保等问题

  按照闽政办[2008]105号和闽委办发[2002]11号等文件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制后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办理,参保体制不变。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调整待遇。改制前已按事业编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改制后继续在原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医保体制不变。转制后新增人员执行企业职工社保、医保制度。

  (六)处置土地资产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保留莆田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原有的划拨土地(不含原莆田县电影公司办公楼用地,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现有的资产仍然保留使用。

  莆田市人民影剧院土地及原莆田县电影公司办公楼用地(土地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拍卖所得出让价款支付下列提留有关费用:

  1.转企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应缴未缴的养老金和偿还债务合计 115.3309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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