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讨论;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要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