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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四)若因被征迁人不按时交清征迁安置差价款,造成征迁人无法按时交付安置房的,征迁人有权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迁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规定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三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征迁补偿款(含奖励金)90%,剩余10%在被征迁人理顺被征迁房屋相关关系后付清。

  (二)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征迁补偿款(含奖励金)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被征迁人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

  1.安置房基础工程开工时,付差价款的50%;

  2.安置房主体工程三层楼面砼施工时,付差价款的25%;

  3.安置房主体封顶时,付差价款的20%;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付清余款。

  (三)选择套房安置的特困户不足款项可与征迁人以协议方式另行约定还款办法。

  第十四条 安置房土地、房产登记

  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简称“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两证”)在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迁人自理;没有权属证件(“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对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在本乡镇管辖范围内只有一处住房,并能按期签约交房的,在按规定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权属“两证”办证费等相关费用后可予以补偿安置。逾期签约的,不予安置,但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30-50元的材料费补贴。

  第十六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①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③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④续建在建工程;⑤新开办工商企业;⑥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在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或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立户及交款凭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被征迁的房屋,由征迁人组织统一拆除。

  第十九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二十条 在征迁期限满后,被征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迁人仍达不成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征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阻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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