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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3.安置房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混合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木门,外墙塑钢窗,内室门安装木门;厨房、卫生间各配装一水龙头,客厅、房屋各配装一灯、一开关。

  4.水电立户手续及费用:征迁人负责把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安置房户外,并协助办理立户手续。但水电立户费用按以下情况处理:被征迁人已办理电立户手续的,在等容量内经电业部门同意,可以办理电立户变更手续,免收立户费;新办理电立户及用电增容部分和自来水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负责。

  5.安置房规格:以联体住宅为主、套房(含底层店面或工具间)为辅,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户型面积为准实施,但单套套房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150㎡,同时根据困难户实际情况,适当建设一部分小户型住宅。

  6.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算,①联体住宅安置价650元/㎡、优惠价1000元/㎡。②套房安置价600元/㎡、优惠价780元/㎡。套房实行层次调节价,调节系数按有关规定执行。③套房底层设计为店面或工具间。商住店面价格按地段分类计价,价格在1800元/㎡至2500元/㎡之间,工具间价格按900元/㎡(每间店面或工具间的具体面积、价格另行公布)。

  7.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8.安置标准严格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进行,被征迁人必须选择安置面积最接近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的安置房户型。

  (1)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以安置价结算。

  (2)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面积在30㎡以内(含30㎡)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3)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由征迁人另按200元/㎡给予补助。

  (4)在本乡镇管辖范围内只有一处住宅的被征迁人,若是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或者特困户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征迁人审核并公示确认),选择套房安置方式且能按时丈量评估签约交房的,征迁人应安置给被征迁人小户型套房一套(建筑面积在90㎡左右),并按该套房安置价的80%计价照顾被征迁人。选择联体住宅安置的,不能享受本条规定。如被征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征迁人应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25%照顾被征迁人,在本项目征地公告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5)征迁五保户住房的,应实行产权置换套房安置,由五保户原管辖单位交纳差价款,安置房产权归原管辖单位,供五保户居住终生;五保户无住房的,应由征迁人提供40-50㎡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

  (6)征迁补偿款发放办法:实行征迁补偿款和应交纳的安置房款相互抵扣的办法,差价款金额及付款办法在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

  (7)安置房选择办法:被征迁人先申请丈量评估的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交房,同日内申请丈量评估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选房先后顺序。选房后需在征迁人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并按时交房,否则选房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实行产权置换的从旧房交付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的期限为24个月。

  (二)临时过渡原则:被征迁人选择领取过渡费的,自行过渡;无法自行过渡的,向征迁人申请,由征迁人组织临时过渡。

  (三)征迁人应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3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住宅、办公、仓储用房按3元/㎡、生产营业用房按4元/㎡的标准计发往、返各一次搬迁补助费。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往返各一趟,每趟300元发给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只按其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计付一次搬迁补助费,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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