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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秀屿区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莆政综〔2010〕7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莆田市秀屿区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75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莆田市秀屿区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东吴疏港公路(即城港大道二期)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期限

  东吴疏港公路项目征地拆迁涉及秀屿区东埔镇、月塘乡、山亭乡和忠门镇,征迁具体范围以省政府闽政文[2010]52号文批准的征地红线图为准。

  本项目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征迁期限及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与实施单位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简称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与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征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征迁人应本着“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房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征迁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征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征迁的实施

  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丈量登记计算,其中应分配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直接分户发放到位。

  征收(使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按莆政综[2009]39号文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的土地属于村集体管理的,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村集体,村集体的提留款及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被征地群众参加保险、发展第二、三产业或农村公益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或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费及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

  第六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征迁补偿标准

  征迁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房屋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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