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涵江区酱油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陈元芳、魏国成并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莆政土〔2010〕81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莆田市涵江区酱油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陈元芳、魏国成并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5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涵江区酱油厂位于涵江区前街巷74号所分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7)第C2007320号)转让给陈元芳、魏国成并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7.22平方米。
二、陈元芳、魏国成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