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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莆田高新区迎宾路及综合服务区拆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莆田高新区迎宾路及综合服务区拆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0〕79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莆田高新区迎宾路及综合服务区拆迁安置区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25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划拨国有建设使用权2.5782公顷给莆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莆田高新区迎宾路及综合服务区拆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安置住房)。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涵江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迁户提供安置,安置后剩余的净地由市政府收回并向社会公开出让。

  三、该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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