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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
(莆政综〔2010〕71号)


荔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荔政[2009]9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荔城区作为我市唯一列入省定的县(区)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精神,同意荔城区政府所提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关于市财政与荔城区补贴比例分担问题,市财政与荔城区对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和缴费困难群体除省(含中央)补助外,剩下部分分别按市与区4:6分担,即市财政分别补助每人每月8.8元、每人每年4.8元和每人每年20元,荔城区分别负担每人每月13.20元、每人每年7.20元和每人每年30元。经测算荔城区2010年新农保市区政府补贴1747.97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699.19万元,荔城区承担1048.78万元;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荔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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