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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温泉康复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温泉康复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0〕7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温泉康复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报批手续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30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市政府储备地(莆政土[2008]132号)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御庄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温泉康复保健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用地面积为25753.815平方米。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城厢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用地批准之日起算。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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