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1〕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1年1月25日)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1〕12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我市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我市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95元,其中,75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其余20元与我市的平均缴费水平挂钩(标准见附件)。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75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5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2.5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2.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