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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1〕39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及换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70号),现就开展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及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评估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申请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基本情况。主要指标:鉴定所名称、办公地址、人员配备、鉴定场地、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鉴定程序、档案管理(原始资料)、试题使用、鉴定收费、质量监督反馈等。

  (二)示范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情况。主要指标:履行职责、质量控制、质量管理措施和社会效果等。

  三、评估安排

  (一)合格评估。4月1日到4月30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及上报材料阶段(4月15日前)。各鉴定所按照合格评估要求,对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细则表》逐项逐条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连同“书面总结”、“评估细则表”、“换证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报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713室)。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成立评估工作组并组织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核及实地检查方式,评估各鉴定所基本条件及鉴定工作基本情况。

  第三阶段:审核及公布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对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规定撤销其技能鉴定资质;逾期未按规定参加合格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资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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