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督促指导单位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各地公安部门要对保安员进行全员消防技能培训,提高火灾防范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专门培训,提高自主消防管理的能力。
3、开展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负责人消防培训。各级政府要依托当地行政学院、党校,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当地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年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负责消防管理的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轮训。
(四)集中开展大练兵
1、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各地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由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气象监测、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森林消防、医疗卫生、地震、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队伍和单位组成的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因地制宜确定训练项目,每年开展不少于2 次的联合培训和演练,切实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2、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高层、地下、化工等疑难灾害处置技战术研究,强化战斗员、指挥员、攻坚组的多层次训练,集中开展石油化工灭火、高层试水、远程供水等实战测试训练。要在节前对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大型活动等场所和高层住宅、地下建筑、在建工程等逐一进行“六熟悉”。消防支队每月开展不少于2 次的多力量联合演练或跨区域拉动演练;消防大队、中队每周要组织开展不少于2 次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3、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训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生产工艺和火灾特点,配强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 次实战演练。志愿消防队应结合实际,重点训练提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每年定期开展不少于1 次的演练。公安消防部队要定期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练兵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四、2011年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8日至2月3日)。
2011年1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市政府在1月8日召开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本地区“五大”活动工作。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工作重点和针对性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并根据本地事权划分,将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单位,明确责任人。
2011年春节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部署开展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整治的自查摸底工作,对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摸底,并逐一建立相应台账档案备查。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月3日至10月31日)。
2011年3月1日前,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分工要求完成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商住楼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6月前,要完成对本地区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2011年10月31日前,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完成对本地区所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区“三合一”场所的综合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