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雨露计划”培训。包括扶贫开发部门为帮助农村贫困人群脱贫致富,针对有扶贫开发任务的33个区县(自治县)具有农村户籍且年龄在16―45周岁的建卡贫困户、返贫户、低保户、贫困村农户家庭成员以及退伍复员军人、孤儿和扶贫部门确定的其他对象实施的培训。
(四)三峡库区移民培训。包括移民部门为提高三峡库区移民农业技术和职业技能,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对城乡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
三、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提高短期技能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各培训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加强对申请承担短期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资质审查。培训机构由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确定的培训机构要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网络信息化平台。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系统的公众信息网络平台,对参训人员资料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方便其他部门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参训人员基础信息资料的审核,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平台,避免培训机构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要加强与公安部门信息系统的横向比对,避免虚报、冒领培训补贴资金。
(三)规范教学大纲和补贴标准。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统一制定本系统的培训教学大纲,明确培训教学目标和内容,制定各专业教材选用目录。市财政局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培训补贴的补助标准,同一类地区相同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要大体相当。各区县(自治县)、市级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补贴项目或提高补贴标准。
(四)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和约束机制。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完善对施教机构培训课程和管理过程的质量评估体系,其中职业培训要将就业率作为培训效果的最终检验标准。通过检查,对培训质量差的培训机构坚决取消技能培训资格;对套取和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的培训机构,取消办学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培训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培训实施前,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实施中,要求培训机构提供教学影像记录等资料,采取适时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实施情况和培训质量开展绩效评估。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审计和检查,对区县(自治县)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查出的问题,坚决扣收区县(自治县)有关财政资金。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资金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典型违规事件公开曝光,确保技能培训各环节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