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
(渝办发〔201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短期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战略决策,紧紧围绕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大局,以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为核心,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劳动者就业和创业。“十一五”期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13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2.9万户,实现动态零目标;促进185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吸引26.9万农民工返乡创业。但是,培训管理还存在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低、网络信息化管理不够完善、补贴标准不统一、培训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职责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培训机构过多过滥、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培训生源无序流动和审核责任缺位,甚至出现重复申报、虚报和冒领补贴资金等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短期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管好、用好培训资金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着力建立健全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管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培训资金的安全运行、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二、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范围
使用财政资金对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各类短期技能培训均纳入加强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就业培训。包括人力社保部门为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和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提升,开展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微型企业创办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对高校毕业生进行的定向就业培训。
(二)“阳光工程”培训。包括农业部门为提高农民技能,组织实施的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特色非农产业、农民创业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