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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八、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五十七)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市政府每年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县(市、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市政府安办牵头,监察、财政、法制办、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八)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安监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十九)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县(市、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安监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安监局牵头,发展和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配合)
  (六十一)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监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十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各县(市、区)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级政府安办予以公告。(市政府安办牵头,监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九、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漳州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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